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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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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认为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以至于无法对纳税申报发表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不能作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或审批事宜的依据。
承接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接受委托的清算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清算项目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三)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五)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六)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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