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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征地补偿款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公平的,不应当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归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理由如下:一、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
征地补偿款如果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土地的征收,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的土地,征地补偿款也会属于一方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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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单从此法条来看,似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在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国家政策。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一旦土地被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按被征收土地亩数一次性补偿的政策。这笔补偿费就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费。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此不能分割。结婚时间比较长,并且在结婚后双方没有办理财产证明等手续的,若是办理离婚手续,难免会需要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若是任何一方都想多分割获得一部分财产,此时也可以在将自己的实际情况书写进入诉状之后,交给法院来处理。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土地后得到的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须的土地后得到的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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