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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1-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单从此法条来看,似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我们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在夫妻一方婚前承包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由如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国家政策。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一旦土地被征收,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永久地失去了承包地。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失地农民按被征收土地亩数一次性补偿的政策。这笔补偿费就是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费。征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此不能分割。结婚时间比较长,并且在结婚后双方没有办理财产证明等手续的,若是办理离婚手续,难免会需要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若是任何一方都想多分割获得一部分财产,此时也可以在将自己的实际情况书写进入诉状之后,交给法院来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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