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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可规定对员工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行为表现,增加或减少员工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但用人单位要慎用此项奖惩制度,一是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三是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您的工资待遇降低至60%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了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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