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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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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经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到6000元残疾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16000元补助费;童工死亡的,发给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00元丧葬补助费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费。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工伤死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死亡一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法对童工的定义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用人单位聘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任何公民发现用人单位雇用童工的,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罗浩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聘用年轻劳动者时,应仔细核对其身份信息,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
使用者使用童工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有毒物品使用作业场所使用童工时,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使用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重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绑架童工,强制童工,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障碍,根据刑法绑架儿童罪,强制劳动罪或其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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