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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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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可见, 第一点,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所有权属于父亲,这一点先明确。此外,你们有还贷,这个还贷算是借款?还是你们将其作为购房资金注入从而获得房屋产权呢?我理解你们应该是后者,也就是想通过这个还贷获得部分产权。这个设想要获得法律支持需要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共有应依法认定为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从上述法律规定得知,要想认定你们是共有权人,房产有你们的份额,就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有出资(而不是借款或者其他),这就需要你们和孩子的父亲之间有一份协议书,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你们还贷部分属于出资,理应获得部分产权。通过这个方法,房产有望部分属于你们。
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婚后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产,夫妻双方支付其余款项,如果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其子女个人的赠与;如果该房登记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出资方子女配偶名下,父母出资部分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首先我们要判断父母的出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案例中,虽然男方父母在实际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但是一直以来男方父母也从未主张过出资款项是借款,要求返还的主张。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在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时适用,即夫妻购房,父母出资,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不是借款关系一般都认定为赠与。按照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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