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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首付婚后加名字离婚怎么分

2022-05-11 1,404人已浏览
  • 尹鸣鹤律师

    尹鸣鹤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继承、建设工程、消费维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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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如果加了配偶的名字,那么在法律上,房屋已经成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男女双方都可以主张要求进行分割。男女双方可以协商房屋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果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就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情况下房屋如果归一方,所有的那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向另外一方支付货币补偿。房屋如果还有贷款没有偿还的,那么一般也是由获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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