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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我有朋友是做中介公司的,他和我说过现在好多中介都往存量房这一块发展,而且还签订了好多的合同,一直都没有问题。我...
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范畴,性质是属于民事范畴的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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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买卖合同纠纷: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与二手房买卖交易双方分别签订委托合同,但是在实践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与二手房买卖双方一同签订一份合同,多称为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将二手房买卖合同与二手房买卖委托合同的内容混在一起,内容约定多含糊不清。3.逃避居间义务逃避居间义务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3.二手房买卖双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不规范操作提高警惕,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免权利被非法侵害。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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