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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八、非法发放贷款罪。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50人~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可视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可视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上述金额标准或幅度,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法发放贷款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一、个人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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