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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高于100万元,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高于20万元的,应当立案起诉。
非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如下: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非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损失,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本罪与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主要不同:(1)行为对象不同。前者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后者向关系人发放贷款。(2)不同的行为表现。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3)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后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在于:(l)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只表现为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或严重的政治影响。(3)主要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要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1、行为人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2、有违法发放贷款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后果发生;3、行为人违法发放贷款的人是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外,单位也能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及贷款管理制度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为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害的为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都是贷款;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属于行为犯或者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3、主体不同,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无目的的要求,后者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我们国家很多的罪名,他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比如说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话,并不一定都是故意为之的,也有一些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时候,非常的不小心导致了相关损失的产生,因此需要为此负上刑事责任,提醒大家一定要工作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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