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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二者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二百二...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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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当然阻碍被强制执行,而预告登记可以。 2、登记的程序不同 商品房登记备案制度由开发商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具有强制性,是一种单方行为;商品房预告登记是买房人和开发商双方行为,只有达成合意才可申请登记,是双方行为,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前置程序,因此履行预告登记手续是自愿性的。 3、两者的登记机关也可能不同 预告登记就是房屋的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是建设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 4、适用范围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二手房买卖、旧房买卖合同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初始登记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在房屋竣工以后90日内,由开发商向登记机关申报,经过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通过确权以后,开发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大产权证)。这个过程只能由开发商来办。开发商不进行初始登记,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的数额不好估计,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的标准计算。没有初始登记,不能办理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开发商进行初始登记,取得了大产权证以后,购房者才能申请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谓,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第一、房产登记机构可以审核售房单位的预售行为是否合法,当然这个合法性的审核仅针对登记机构应当审核的内容而不是包含一切的。如:预售许可内容、预售房的限制情况,排除重复登记的状况等,起到了保护预购人的作用。 第二、当预购人与售房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如:对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时,往往以登记机构存档的合同文本为准,起到了登记备案鉴证的作用。 第三、当售房单位因其他债务一起在建工程查封时经登记备案的预购人可以对抗第三人,可避免被查封拍卖的事,起到了保护预购人和售房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四、预购人要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先经合同登记,否则办公证、办抵押登记等 都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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