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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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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确保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费和利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在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管理。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费和综合利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工程建设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批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船舶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对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应当单独存放。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向对方说明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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