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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一定,需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 如果信用卡逾期不还金额较大(本金10000元以上),且又逾期三个月以上的,经银行催收两次后仍...
盗用他人信用卡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而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其中信用卡诈骗罪占整个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的6成左右。《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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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信用卡犯罪的具体认定,一般是基于经济犯罪的行为来进行量刑处理的,而对于犯罪分子窃取或者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的行为,是属于严重侵害了金融部门有关权益的行为,应当根据涉案后果进行判决处理。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王某可以对银行卡有效管理的方法就在于设置的密码以及对银行卡的控制。本案中,当李某更改了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取得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在王某采取应急措施之前,可以对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支配,此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对李某来说就是一个“钱袋子”,银行卡的相关属性就被无限弱化了,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载体。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相关属性,所以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构成盗窃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1、盗窃使用的,涉嫌盗窃。2、伪造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如发现他人信用卡使用)的,涉嫌信用卡诈骗(冒用信用卡,金额达到5000元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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