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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构成何种罪名?

2025-02-02
如果在捡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就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会受到《刑法》第196条的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由于信用卡是以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作为发行、使用前提,所以信用卡只能供发卡机构准定的持卡人使用,不能转让、出借、抵押。换句话说,无论非持卡人出于何种原因使用了信用卡,都视为违反了信用卡管理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如果数额较大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就需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是恶意透支的。 作为非持卡人,在拾得信用卡后并未将其归还持卡人或相关机构,反而产生了非法占有并从中获益的意图,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这种行为既造成了他人财物的缺失,又侵犯了信用卡管理规定,还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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