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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否合理,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一)肯定论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处罚。6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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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原则上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它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对于“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是否合理,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观点。(一)肯定论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属于牵连犯的问题,即牵连触犯盗窃罪和两个罪名,应择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第二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盗窃行为是主行为,行为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罪的继续,是从行为。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应定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区分盗窃罪与(包含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就是看被害人是否因受骗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只要不是被害人因受蒙蔽而自愿交付财物给行为人,就不构成诈骗罪,而只能构成盗窃罪。如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到银行设置的取款机上冒领现金。由于银行不承担损害后果,被害人是信用卡的所有者,而被害人并未向行为人交付财物,所以,不能定信用卡诈骗罪,而只能定盗窃罪第四种意见认为,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就等于是取得了一定价值的货币使用权,只不过这些货币要通过使用信用卡而实现,因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在性质上是盗窃,应当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五种意见认为,信用卡是有价值意义的支付凭证,凭卡可以取得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同盗窃印鉴齐全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相类似,所以,要以盗窃罪论处.第六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1月3日对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案件的请示答复中也指出:被告人盗窃信用卡后又仿冒卡主签名进行购物、消费的行为,是将信用卡本身所含的不确定价值转化为具体财物的过程,是盗窃犯罪的继续,应定盗窃罪(二)否定论。盗窃信用卡并不独立构成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它必须依靠后继行为的支持。“使用”行为是主行为,“盗窃”行为是辅助行为。如以牵连犯理论解释,得出的结论与的规定恰好相反,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通常而言应定盗窃罪。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侵犯的被盗信用卡所有人的财产权利,犯罪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情形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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