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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但是双方协议约定不能抗拒第三人债权人,基本属于无效约定。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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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债务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有效的,但是该协议仅仅约束你们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换句话说您们夫妻关系期间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明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能排除您的清偿的义务的。债权人查封的行为并没有不当。二、现在房屋因前夫的债务(也是你们夫妻共同债务)被查封,如想解除查封,按照法律规定和各地的法院的实践来讲。1、摘取人自己解除查封,不需要您任何措施。2、你们夫妻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同价值的担保是可以的解除查封的。三、关于您的追偿权的问题,因为离婚协议约定清楚了。房屋规定,您代替偿还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您的前夫要求其归还您的债务清偿数额。四、关于公证意义不大,并不能解除您的义务,从法律上讲您有证据证据自己不知情该笔债务才是有效的措施。我建议你前夫能够担保,可以申请房屋解封,法院会解封的。如前夫不能提供其他担保,你可以提供,申请解封房屋。如你们均不能提供其他担保,一方可以先行偿还相关债务,而后在申请解封即可,如你偿还,可以向前夫追偿。或者您主张自己对婚期关系期间的该笔债务是不知情的,其收入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不能作为共同债务处理的。
1、该约定只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主要依据的法律规定来自于两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巳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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