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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 A、夫妻双方约定...
不属于共同债务由债务人独自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也是首先遵从自愿原则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决定各自的承担份额。协商成功的情况下,由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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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春莲偿还其所欠原告周金苟、周文华的借款本金29.5万元及利息31.4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陈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06年9月19日,被告王春莲与两原告签订协议共同出资开发某商住楼,三人各有出资。同年10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王春莲又约定将两原告前期的出资款及利息转为借款借给被告王春莲,并由被告王春莲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且约定了还款期限。后被告王春莲偿还两原告20万元。另查明,被告王春莲与被告陈小平于2003年7月2日协议离婚,后又协议复婚,同时约定,双方复婚后,实行夫妻财产AA制及各自独立支配其经济活动并承担其债权债务,且上述协议均有见证律师的签字和律师事务所的启封章。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被告王春莲在外的债务由其自己负担,原告方要求被告陈小平对被告王春莲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离婚时夫妻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如以下这些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解释,共同债务夫妻是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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