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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情形主要是指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或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以及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等。对于劳动者的上述两种违...
《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约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1、单位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参与单位秘密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条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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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只在两种情形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有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所以单位仅针对服务期限约定违约金,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的朋友如无上述两种情形,提前30天递辞职报告,到期走人,完全不用担心违约金。所以没有三年劳动合同违约金这个事。
这个违约金约定是违法的,【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只有这两种情况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劳动者约定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可以与劳动者达成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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