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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证据有哪些?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对于劳动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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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举证范围1、委员会的裁决书及送达日期;2、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双方所签订的,聘用、雇佣关系的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关证明或者当事人其他协议等证明材料。3、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供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的举证范围:1、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等;2、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3、职工违法的有关证据材料等;4、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等;5、涉及培训费的,用工单位必须提供支付培训费的具体依据及必须服务期限等。(三)追索劳动报酬的举证内容提供劳动起止日期,所欠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等有关证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要特别注意举证。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应当举证的范围,劳动者一定要了解相关知识。如果不了解,最好还是问问专业的律师,或者请律师帮助搜集证据。
1、医疗行为的正当性,医方应举证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医疗常规的操作规程,在实体内容上与本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承受能力相称; 2、损害结果的非因性,对于患者的损害事实医方不负举证责任,对其因果性,医方医疗行为正当或虽然医方医疗行为不正当但损害结果发生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可提供医学证明损害后果是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3条所规定的可以免责的6种情形之一;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患者未产生人身损害后果:如某案例中护士未作皮试给患者注射青霉素,违反诊疗护理常规,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患者也产生人身损害后果,但医疗机构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某案例中护士错误给患者注射维生素药物,后患者由于病情自然发展转归死亡,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专家论证、现行医学院校教材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操作常规、制度等一切足以认定医疗机构诊疗措施正确无误的材料都是医疗机构证明自己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理所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
《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提供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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