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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医疗过错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于这一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患者(原告)应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首先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接受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和治疗,造成损害。病人(原告)可以通过门诊或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诊断结论等证明。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要求医生复印病历并保存第一手资料。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必须证明这一点。3)医疗机构(被告)无法出具合理说服力、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将承担败诉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需要的证据是:证明就诊事实、损害后果以及损害程度方面的证据。如挂号证、收据、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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