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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劳动合同,你们的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员工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被收购,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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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收购,若员工没有被辞退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若被裁员辞退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被收购后对员工的赔偿最高标准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论收购协议或合同如何安排,原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对员工作出经济补偿,原则上每工作满一年补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但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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