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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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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企业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名称呈报表; 4、设立登记申请书; 5、出资权属证明; 6、合伙企业申请登记时,应提供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7、生产经营场地证明(经营场地如属租用房的租借时间要求一年以上); 8、经营范围须前置审批的项目,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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