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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设立应提交的材料有: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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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3、公司章程; 4、住所适用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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