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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审理期间,你的仲裁请求不被仲裁委支持后,你完全可以不服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无效,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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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劳动争议案件的二审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2个月左右就可以终审了)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民初字第※※※※号 …… 原告※※诉被告※※※※※商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03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商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1999年12月9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9日起至2004年12月8日止。在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被告安排我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加班,在此期间从未让我休假一天,这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积极劳动合同的约定。此段时间的加班加点有证人可以为我出庭作证。2003年10月27日,被告无故多收我2003年7月至10月份的养老保险金***.**元,被告也应返还。在起诉前我多次找领导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被告※※※※※商场辩称,本案为劳动争议的案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是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现原告未经仲裁直接起诉至法院是不符和法定程序的,对于原告的诉讼应予驳回。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权利已超出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诉的时效,该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的节假日及休息日,距其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已超出一年零五个多月,这与劳动法规定的2个月时效相勃,即使法院受理该案也应予驳回其相应的请求。原告于2003年7月18日起至2003年10月3日提起本案的诉讼期间,一直未到我商场处上班,为此我商场已依法将其予以除名,此期间因原告为履行其劳动合同义务,基与此种情况原告无权享有包括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各项权利,我商场在此期间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予以扣除是合法的,原告主张退还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于1989年10月到被告处工作,与1999年12月9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被告每月扣发原告的养老保险金为**.**元,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共扣发原告2003年7月至同年10月的养老保险金***.**元。2003年10月28日,被告以原告连续矿工两个月为由对其予以除名。同年11月3日,※※以被告未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加班费、养老保险金为由向※※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被该委以仲裁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原告※※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每月扣发原告的养老保险金应为**.**元,但被告于2003年10月27日共扣发原告2003年7月至同年10月养老保险金***.**元,多扣发***.**元,应予以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事儿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人民币***.**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商场支付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法定休息日和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又被告※※※※※商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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