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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违约,是指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未履行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缴纳义务。详见本专题中“瑕疵出资纠纷”的相关内容。(四)先公司合同责任...
股东出资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自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出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方式理应比照民法有关债的不履行的一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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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虚假实收资本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验资证书。股东原投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财产应当重新核实,验资机构应当出具验资证书。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虚假投资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补充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补充。但除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非货币性投资财产贬值的,投资者不承担虚假投资责任。
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通常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果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第84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1、发起人间的违约责任:公司法规定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发起人不依发起人协议的约定交纳出资的,应对守约的其他发起人负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补缴及其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足额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副补缴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3、对公司的差额填补及其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该发起人负补足差额的责任;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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