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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
开发商恶意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中。我们来看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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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开发商不是因遭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应负下列其中之一的逾期交房责任。 一、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每超过一天,开发商应按购房人已交付房价款总数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对于开发人员恶意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中,如果商社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通知买方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卖方将该房屋卖给第三方,商社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对于先卖后抵押、一房多卖的行为适用处罚性赔偿,无法取得房屋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偿还已经支付的房屋,赔偿金和损失,不能超过买方的赔偿。与卖方恶意违约相同,存在欺诈行为时,卖方也需要承担重大责任,即卖方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已经卖出的房子卖给第三方,或者隐瞒已经卖出的房子为了拆除补偿住宅的事实,最终合同无效或者被拆除,买方也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赔偿损失
开发商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可以被追究: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4、擅自变更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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