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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话转让的商标是不会有发票的。不过转让时可以提要求给对方,让对方额外开一张发票。这样就有发票了。如果是走的是第三方中介的方式那就完全没有...
关于您所问的“购入的商标使用权没有发票”,我的回答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 一、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公司转公司: (1)转让人:营业执照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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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投资手段进行投资经常采取的另一种方式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其实质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分权一起交给了被投资方。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处分自己的注册商标,必须首先与被投资方协商一致。为切实维护被投资方的利益,商标专用权人应与被投资方签订长期的、独占或者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投资手段进行投资经常采取的另一种方式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其实质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分权一起交给了被投资方。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处分自己的注册商标,必须首先与被投资方协商一致。为切实维护被投资方的利益,商标专用权人应与被投资方签订长期的、独占或者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关于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出资方式,争议颇多。从我国的公司实践来看,票据可以分为支票、汇票和本票三种形式。有学者认为,支票事实上属于现金支付的一种手段,可视为货币出资形式。汇票具有债权凭证和无条件支付命令的性质,作为收款人的公司可以享有票据上的一切请求权,因而本应考虑予以准许,但目前对票据资金关系的监管比较乏力,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为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考虑,应采取慎重态度。至于本票的住宅人为出资人本人,且目前对商业本票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在没有设定任何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下,能否及时予以兑现,均无任何保证,所以不允许以本票出资。 《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做了两点要求:一是价值评估的可能性,因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都必须进行评估并折算为现金,必须有对该出资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方法,对于无法进行明确评估的财产不能用作非货币财产出资。二是可转让性,这是出资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必要条件,即出资人应对该出资物享有独立支配的权力,对于限制转让物不能作为出资标的物。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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