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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上标明是劳务合同,所形成的不一定就是劳务关系。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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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应当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只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用劳动者,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所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就是用人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年满16岁,女不满50岁,男不满60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确定,而是有用工性质确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务合同,不能免除应当按劳动法承担的责任。
缴纳社保不是形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义务,而签订劳动合同则是以用人单位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关系建立,必需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存在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但因各种原因,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不同,因此缴纳社会保险不能等同于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是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关键。而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判断: 一、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二、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二者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三、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情节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规律。 四、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时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民法来调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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