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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社保及劳动政策都不太一样,最好向当地社保及劳动部门咨询,及便得到最准确的回复。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造成下列情况: (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 (2)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79%。 (3)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69%。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丧失劳动能力的级别需要鉴定部门出具结论才予以确定,并鉴定结论的三期、等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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