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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病退,具体程序需要咨询社保部门。...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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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r《社会保险法》r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国务院r《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r(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5级:正常肌力。 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1)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呼吸困难分级 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或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26号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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