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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合同都应当补发工资;2、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工资等事宜签订的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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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 2、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承揽合同履行中所产生风险则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业务整体的一部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
关于雇佣与雇用的区别,二者都与引进人力有关,但词义不同。 “雇用”,动词,指雇进人力加以利用,不含贬义,如“雇用女工”。 “雇佣”名词,指用货币购买的劳动力,引申为缺乏主人翁态度与责任感,按酬付劳,含贬义,如“雇佣劳动”
一是看发展前途。权衡总部、分部发展的空间大小,一般来说总部平台要高,起点高,有利于提拔重用,然分部如果缺职多。 二是看能学到的业务知识与技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劳动合同法第2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能随意变更工作岗位的内容,若需要变,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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