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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样的情况,申请劳动仲裁要慎重。我的意见是尽可能协商解决比较好,力争事情有好的转机,力争在该学校继续干下去。跟领导好好谈谈。听你说的事也不是什么大事,我感觉领导可能是对你的态度有意见。 一旦诉至仲裁,你就跟单位撕破脸了,即使你胜诉,以后很难在单位立足。当然,如果单位执意要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怎么样的话,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的,不是单位随便主张的。以这个理由解除合同对单位而言,也是要充分的做好功课才行的。
是试用期将满考核的需要。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的期限。用人单位为了考核劳动者支付符合录用条件,会在试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照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在试用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应当进行综合考核,作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价。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录用条件的,继续使用。劳动者试用期满,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论是否办理转正手续,视为符合录用条件,已经转正。《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事业单位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考核标准请咨询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德、能、勤、绩效差、年度考核难以确定等级的人员,可以先给予警告,期限为三至六个月。警告期满有明显改善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然表现不佳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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