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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以下办法计算、结清差价:(一)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
被征收房屋已通过买卖、赠与等民事行为发生权属变更、转移,但未依法办理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产权人为被征收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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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XX统一在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经XX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入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过渡期限内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标准发放;(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发放违约金。标准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第1月至第12个月,每月每平方米5元;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25个月及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四)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入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书,并具体说明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内容。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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