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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当合同缺乏生效要件或者不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时,如果合同成立损害了他人、集...
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当合同缺乏生效要件或者不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时,如果合同成立损害了他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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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合同无效可以证明该合同的内容不合法,比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证明该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等。被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不具法律效力。
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 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
(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所谓以租代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以承租的方式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以租代征是名为租赁,实为征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情形外,应依法认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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