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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
合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在损害集体组织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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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欲使因无效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得到法院的保护,亦应有时效限制。这里所谓时间,是指时效。在我国,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予保护。这样做不会破坏当事人已经确立的事实,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当无效合同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对其构成侵权时,此类合同仍然应认定为一般无效合同。 2、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应受到限制,如对一份无效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管理机关查处。工商管理机关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合同的效力。按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对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有关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样,这些机关实际上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法院和仲裁机关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从民事权益、民事关系角度来讲的。有关行政机关对无效合同的违法当事人进行查处,两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故不受民法时效制度的限制。
1、因合同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2、受损害方包括被欺诈的人、被胁迫的人、合同显失公平时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等。主张合同无效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
主张合同无效应由谁提出:1。对于只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无效应受主体和时间的限制。主张合同无效的目的是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者让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不应受到限制。对于无效的经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通过处理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际上否定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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