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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保险待遇期间,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因病完全损失劳动能力,属于因工致残的,有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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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此外,伤残津贴不能与养老金同时领取,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工伤丧失待遇条件就是有以上情形的人。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赔偿金额=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工伤职工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治疗非工伤疾病。
退休职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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