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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中的房屋拆迁的有关问题,具体如下: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须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房屋拆迁与补偿相关事宜,该协议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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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变遗嘱观念。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2、树立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3、及时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4、注意选择方式。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5、内容合法完善。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6、注意保密。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7、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1、继承是法定的一种权益,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不会发生。 2、如果是健在的父母想要把房产给子女,这种行为就叫生前赠与。生前赠与是转移权的民事法律的行为,还需要进行房产赠与公正,房屋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与财产权转移的时间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财产权转移的时间就是赠与行为生效的时间。
立房产遗嘱需注意的事项:1、只能处置本人的财产,不要处置配偶的财产;2、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财产份额;3、表述要清晰。写明房产的地址、面积和房产证编号和继承份额等。4、自己书写,签名,写上年月日。5、最好公证。没有公证也生效,但是可能身后继承人对签名等真实性发生争议,十分麻烦。6、可以将财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叫遗赠。遗嘱的有效要件:(1)主体要件,即遗嘱人在遗嘱作成时须有遗嘱能力。(2)客体要件,即遗嘱所处分的财产须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且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3)内容要件,即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4)形式要件: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通过磁带录音作成的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没有任何物质载体加以记载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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