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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房产遗嘱应注意的事项:1、只能处置本人的财产,不要处置配偶的财产;2、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财产份额;3、表述要清晰。写明房产的地址、面积和房...
立房产遗嘱需注意的事项: 1、只能处置本人的财产,不要处置配偶的财产; 2、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财产份额; 3、表述要清晰。写明房产的地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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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2、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4、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一)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三)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五)遗嘱附有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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