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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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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赔偿损失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承租人: 如果一方先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占有出租屋的一方为承租人。 第二,如果各方占有出租屋,则推定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为承租人。 如果各方既没有占有出租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则推定租赁合同先成立的一方为承租人。 对不能承租房屋的其他租客,房东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房数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执行。合同有效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合同先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2021年生效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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