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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应当依照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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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不适用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工单位违反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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