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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
关于工伤理赔,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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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9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45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78元。1、残疾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残疾系数×赔偿年限。残疾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也就是说,60岁以下城镇居民的伤残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二、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于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如有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制造机构的意见确定。3、丧葬费=上一年度被诉法院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丧葬费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按六个月总额计算。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抚养年限。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和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人民币/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容费用和其他后续治疗费用.赔偿权利人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是,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赔偿。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者因伤致残继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八、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9、死亡赔偿=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停车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依据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实际合理费用。
一、有具体计算标准的是: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赔偿年限。 2、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3、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5、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二、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有: 1、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2、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3、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4、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5、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用。 6、伤残鉴定费=实际伤残鉴定费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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