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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
涉外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行为实施主体在我国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对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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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而案件的管辖,通俗地说就是案件应该由哪一个法院来审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恰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法院,那就白忙活了。 关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原则: 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强制性规定; 2、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优先按照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当事人对管辖的法院没有约定,则由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自行向某一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外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大概分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合同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以及海商事案件,笔者在此仅对合同以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情况进行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在以上三种情况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上述任一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当然,在具体进行约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己方最有利、最方便的法院。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我国上述中某个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选择由国外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进行起诉。 但是,法律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也对部分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中国的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国外的法院来审理。 如果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上,在许多涉外合同中,都会对管辖的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就尤为重要。因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往意味着适用该国的法律,尤其是程序上的法律。如果选择的法院不当,那么将有可能导致对己方不利的后果。建议在签订涉外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涉外活动的时候,要切实注意管辖问题,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三、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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