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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2021-10-28
一、一般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三、选择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外国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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