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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2022-03-08
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而案件的管辖,通俗地说就是案件应该由哪一个法院来审理。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理某一具体案件的,当事人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恰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没有选择正确的法院,那就白忙活了。 关于涉外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原则: 1、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强制性规定; 2、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优先按照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3、如果当事人对管辖的法院没有约定,则由各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自行向某一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外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规定,涉外民事案件大概分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合同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以及海商事案件,笔者在此仅对合同以及其他财产纠纷案件的管辖情况进行总结,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在以上三种情况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上述任一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当然,在具体进行约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对己方最有利、最方便的法院。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则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我国上述中某个法院进行起诉,也可以选择由国外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进行起诉。 但是,法律在给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的同时,也对部分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只能由中国的法院进行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国外的法院来审理。 如果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际上,在许多涉外合同中,都会对管辖的法院以及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而管辖法院的选择就尤为重要。因为,管辖法院的选择,往往意味着适用该国的法律,尤其是程序上的法律。如果选择的法院不当,那么将有可能导致对己方不利的后果。建议在签订涉外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涉外活动的时候,要切实注意管辖问题,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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