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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给相对于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为每工作满一年...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08年开始生效的,之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无须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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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后部分每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6个月部份支付半个月,超过6个月不足一年部份按一年计算,这里说的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若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只以社平工资3倍为基数。
08年前是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08年后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支付半个月工资计算。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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