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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康复住院算康复期。工伤旧伤复发住院没有时间限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
工伤康复住院没有时间限制。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所需时间按治疗伤情需要确定,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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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伤残鉴定是需要员工达到一定医疗期之后才能做的,所以先需要做康复治疗达到医疗期。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满足最低的医疗期1-2个月:头皮裂伤、血肿;3个月:颅骨,颅底骨折,头面部骨折,上肢骨折,肋骨骨折,横突、棘突、椎板骨折,截肢(指、趾),软组织挫伤,脑震荡,脏器挫伤保守治疗,烧伤(小面积、浅度),眼科一般性疾病(除外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外),耳鼻咽喉一般性疾病(除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一般性疾病(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6个月:骨盆骨折,下肢骨折,椎体骨折,脑挫裂伤,脏器破裂手术,烧伤(大面积、深度),眼科(伤性白内障、视神经萎缩、球内异物),鼻及鼻窦良性肿瘤,口腔额面部严重软组织挫伤;1年:气管外伤,股骨颈骨折,脑出血1.5年:脊柱骨折并脊髓损伤。
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的工资福利待遇,或离岗退养费,由单位或发放此项待遇的部门继续发放,不得减发。 工伤康复期限 (一)康复检查期,每次时间一般为6天。 (二)医疗康复期。工伤抢救、治疗应就近送往本市工伤保险治疗指定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抢救期完成后,在工伤职工伤病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即转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其进行医疗康复,尽可能恢复其受损的身体功能。医疗康复期为:短期30—45天,中期6—12月,长期最长不超过2年。 (三)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根据康复对象的实际情况和体能指标,并充分考虑其个人愿望,由工伤康复机构对康复对象制定详细职业康复方案,提供职前技巧训练、就业辅导和职业环境改良等职业康复服务,并对康复对象的劳动能力进行分析、评估,以及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尽可能促使康复对象重返社会,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职业康复期为30—4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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