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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不属于劳动关系。非法用工包括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与全日制用工是有一定的差别的,都属于劳动关系。非全日制企业是以小时为计酬标准,并且劳动者工作时间是有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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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针对建筑工程中层层分包的现象,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裁判机构多依此确定劳动关系。针对这类问题,应坚持劳动关系优先的原则。只有没有劳动关系,非法用人单位才能一次性赔偿。非法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是在没有合法用人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的特殊规定,是对非法用人单位职业伤害人员的补救规定。在实践中,非法用人单位(老板)往往逃避责任,难以追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即使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劳动关系存在时,让劳动者通过非法就业关系寻求赔偿,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中,《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制规定的具有用人单位具有一定资质和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比自然人具有更大的支付实力;文件之所以确定这类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因为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对工伤人员不利,强制认定这类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直接承担工伤责任。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属于劳动关系,它是劳动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受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4、对于劳务关系,譬如退休返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是劳务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是属于劳动关系而并非是劳务关系,是受劳动法等法律的保护的,同样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是要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
1.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尽管其具备了公司的一般特征,比如拥有自己的生产经营场或者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字号、内部管理上有规章制度和组织架构等等,但由于其还未依法登记或者已登记但还未领取营业执照,其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也就不能与其雇员形成劳动关系。 2.对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而言,根据的规定,其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经过清算后依法申请注销,注销登记后,才丧失其主体资格。因此,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在未注销前,其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仍然属于劳动关系。 3.对于被依法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由于撤销登记发生在单位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也就是说此时的单位并未取得主体资格,因此其与雇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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