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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非法用工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2021-11-15
在实践中,针对建筑工程中层层分包的现象,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裁判机构多依此确定劳动关系。针对这类问题,应坚持劳动关系优先的原则。只有没有劳动关系,非法用人单位才能一次性赔偿。非法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是在没有合法用人单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的特殊规定,是对非法用人单位职业伤害人员的补救规定。在实践中,非法用人单位(老板)往往逃避责任,难以追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即使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有一定的支付能力。劳动关系存在时,让劳动者通过非法就业关系寻求赔偿,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在建设工程分包关系中,《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强制规定的具有用人单位具有一定资质和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比自然人具有更大的支付实力;文件之所以确定这类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是因为自然人或者其他非法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对工伤人员不利,强制认定这类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直接承担工伤责任。

相关法规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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