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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在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另实行生育保险制度...
首先如果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保,那么你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话,工资由公司照发,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你的工资的,有公司补齐。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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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公司为你缴纳了社保,那么你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如果公司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话,工资由公司照发,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你的工资的,有公司补齐。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如果是晚育的话可以增加一个月,就是所谓的晚育津贴,计算办法是按照你在单位的上一年缴费的平均基数X3(3个月产假),如果是晚育的话,就是X4(晚育多一个月产假),缴费基数就是你上一年工资总额(未扣五险一金及个税的工资)的平均数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维权。
不能同时享受。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同时规定,符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因此,你是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生活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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