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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案流程:1。接受案件:面对起诉、自首、报告、扭转等,应当接受案件。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3、立案:选择调...
公安机关刑事办案程序是怎样的,关于这个你可以明白,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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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举报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向法制总队信访部门或福建省公安公众服务网提出申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有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请求不立案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有控告人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的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决定立案侦查困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应当制定侦查工作计划。调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确定线索来源的可靠性和可疑范围;(2)调查方向和范围;(3)发现案件所需的措施;(4)调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5)如何与相关方合作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6)调查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7)预谋犯罪案件的,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损害和防止损失的措施。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认为受理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编制备案报告备案。有案件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不立案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作为案规范,如果只是一般治案件(没有致人轻伤害以上),则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现在还在调查处理阶段,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没有危害因素时可以不实行拘留。如果处理结果出来后感到不公,或办案超过时限未出处理结果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投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三)在逃的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四)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五)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行政案件移送管辖的,询问查证时间和扣押等措施的期限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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