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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释是来源于劳动合同法中的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在非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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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有产假待遇。 但是:用人单位无需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中的养老、医疗、生育、失业保险; 非全日制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定条件或程序,用人单位有权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的劳动合同以规避产假。
非全日制员工不得享受带薪休假。享受年薪的对象是与使用者发生劳动关系的累计工作时间达到1年的员工,累计工作时间是指全日制员工在使用者工作的时间。非全日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是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换算成全日制员工的工作年数享受年薪,至今有关部门未作出相关说明。因而在现阶段非全日制员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非全日制用工的司法解释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概念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合同形式及兼职规定第69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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